| 信件编号: | 20251206153253347 | 来信时间: | 2025-12-06 1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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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类型: | 咨询 | 姓名: | 王**** |
| 内容: | 尊敬的县长同志,您好,我现在就2025年10月17日向省长信箱反映屋后垮塌向政府求助却无人受理的信访事件提出复查申请, 下面是本次信访所述回复内容: 《经调查了解,在你家受灾后村支部书记立即向镇汇报情况镇应急、建管、自然资源规划所工作人员,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地质专家、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你家进行受灾勘察。经实地勘察,你家房屋偏房轻微受损,屋后山体水渠浮土滑坡,达不到地质灾害风险点的评估标准,不能纳入地质灾害点,也不符合申请地灾治理资金予以治理的条件。我镇八月中旬至十月中旬连续强降雨,辖区内滑坡、落石多达 300余处,你指出的线路中断处已经被工作人员清理过三次,但后续一直还有细小落石掉落,但道路一直保持畅通。没有设置警示牌的问题,我们已进行了整改。 综上所述,你家房屋受灾情况属实,镇村干部不作为的情况不属实。建议你家自行做好排危处理,我镇也已安排华山村“两委”工作人员择期组织村民清理维护水渠》,并给出了本次处理事实的相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农村自建房管护责任主体:根据农业农村部等五部委联合制定的《网上现金棋牌平台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农村自建房"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指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并应当履行对房屋主体、房前、屋后、阳沟、边坡等日常检查、维护、及时处置隐患等义务。农村水渠管护责任主体:《国务院办公厅网上现金棋牌平台切实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意见》等文件明确,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田水利工程归村集体所有。该水渠系华山村村民所修,农村水渠的管护遵循“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 这一核心原则,该水渠所有权为村集体,管护责任人为全体村民。” 在此请允许我再次说明情况,在2025年9月15到17日之间由于大雨导致屋后山坡上面的公共水渠垮塌,冲毁了耕地,导致耕地垮塌,形成了超过10米长的垮塌面。我家在收到该消息后立即回去并上报了村委,并对山体滑坡产生的泥土进行大部分清理,为了防止二次滑坡,还特地请挖土机对屋后山体做二级台面处理,但是仍然阻止不了大雨导致的二次山体滑坡,不得不再次请挖土机进行清理,并做相关加固操作。但上报超过1月有余,导致本次事故的相关责任方没有任何的反馈,不得已求助相关政府,但是得到的回复却是令人失望的,说什么不是唯一住房,受损位置属于偏房这些内容,不予处理,如果再信访,就不管等诸多消极回复。 我申述理由如下: 1、请问处理意见书里面所述轻微受损是否过于减轻事实(备注我家房屋房檐损坏,防盗门损坏,房顶被巨石砸穿并形成大洞,房后墙壁砸穿形成穿孔,山体滑坡导致屋后超10米被泥土覆盖,堵塞阳沟、后墙)。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门和乡镇政府负有维护管理职责,公共水渠所属华山村委,是村集体,不属于个人,因为水渠损坏导致房屋损坏是否属于三方导致个人财产损失的范围《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因特定事件(如侵权、违约、自然灾害等)导致价值减少、功能损坏或灭失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网上现金棋牌平台财产损失的细则,我家是否有权向村委要求处理和维护,村委如果不作为,是否有权向乡政府要求处理。我家因此产生的房屋维护、滑坡土地清理费用,为了防止灾害所弄的加固费用,个人清理公共水渠做的加固费用是否有权要求处理。 3、在本次事件中我家多次重复说明本次受损的原因是公共水渠的坍塌导致,村委、乡政府相关人员对这块置之不理,请问是否属于不作为,明知公共水渠损害,水渠属于公共财产没有排除水渠导致二次灾害的问题,是否也属于不作为。乡政府作为领导单位村委监管不到位是否也属于不作为。 我们不想针对这个问题多次进行信访,但是也请政府能够给我们一个能够让人满意的回复,依据相关事实进行合理的处置。 |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平昌县土兴镇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2025-12-09 10:33
答复意见: 网友: 平昌县土兴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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