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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现金棋牌平台公开征集《平昌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5-04-01 00:00 截止日期:2025-04-30 00:00 征集状态:已结束

为切实保障农村地区群众饮水安全,按照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参照《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规定,结合全县实际,我局代县人民政府草拟了《平昌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凝聚公众智慧和共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说明理由、依据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请于4月1日-4月30日期间以书面、邮件或网站留言的方式反馈,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王熹川

联系电话:0827—6231689

QQ邮箱:1195294537@qq.com

联系地址:平昌县水利局(新平东段15号)



平昌县水利局

2025年4月1日


平昌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水利部网上现金棋牌平台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网上现金棋牌平台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的通知》《水利部网上现金棋牌平台加快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为切实做好网上现金棋牌平台:农村供水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供水单位(企业)监督管理力度,提高农村供水服务水平,保障全县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结合网上现金棋牌平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行业监督管理单位对主体责任单位和供水单位(企业)在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民营供水工程、村级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的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日常生产、运行管理、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体责任单位是指县人民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管理局(以下简称辖区人民政府),千吨万人供水工程主体责任人为县人民政府,村级集中供水、分散供水和民营供水主体责任人为辖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监管责任单位是指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供水单位(企业),是指为农村提供生活用水的独立法人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或用水协会。包括四川泓源常青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平昌县泉源自来水有限公司等法人组织和村级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

第二章 职责及范围

第六条  县水利局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对农村供水主体单位责任落实情况、供水单位(企业)责任落实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主体责任单位和供水单位(企业)加大对农村供水信访问题投诉的处理力度,逐步提高农村供水服务满意度。

辖区人民政府履行农村供水主体责任,负责辖区村级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和民营供水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维修维护、水源地巡查、应急供水保障等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各类饮水安全问题,确保当地群众饮水安全和社会稳定。

村(居)民委员会或用水协会履行农村供水运行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村级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协调处理群众用水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引导群众自行负责分散供水设施的维修维护。

供水单位(企业)负责工程日常运行管理、水源地巡查、应急供水保障、水质安全等工作。其中城乡供水一体化由四川泓源常青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民营供水工程由供水企业自行负责。

第七条  县水利局负责对全县农村供水工作的年度考评,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查看、调查了解等方式,重点围绕供水服务质量、信访处置、群众满意度等方面。

第八条  村镇供水工程具有公益属性,县人民政府对农村供水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各项工作。

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地表水、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测、监管等工作;制止向河流、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应急处理水污染事件;牵头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农村饮用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工作。

县财政、县审计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县林业部门、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办理用地手续。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成本核定,价格制定和监督管理,协助县水利局做好价格认证法规检查。

电力部门负责农村供水用电保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电价政策。

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村镇供水工程经营相关证件审批。

县公安部门负责维持水事治安秩序,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破坏国有、民营、集体供水设施,污染水源和盗用自来水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置。

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村镇供水相关法规、条例、政策等宣传。县融媒体中心通过平昌发布、无线平昌、平昌电视台、平昌电台等多渠道宣传村(居)民节水用水知识,引导全县广大村(居)民爱护供水设施等。

第三章 水源与水质

第九条   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和水源地水质监测相关工作。

水源地主体责任单位负责饮用水源地保护具体工作,包含设立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固定标识标牌,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管护制度和常态化开展水源点巡查保护等。

水源地为河流由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平昌县河湖管理保护局负责;水源地为中型水库由水库运行保护中心负责;水源地为小(一)型水库由县小(一)型水库管理站负责;水源地为小二型水库及以下,由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水源地为泉水、水窖(水柜)、蓄水(集雨)池等由村(居)民委员会引导群众自行负责。

供水单位(企业)配合相关单位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收集水源点水质监测结果相关资料,检测结果报送县人民政府,抄送县水利局。

第十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全县规模化农村供水工程和民营供水工程出厂水、末梢水水质抽样检测,并将水质检测情况报送县人民政府,抄送县水利局;县水利局负责村级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的水质抽样检测;供水单位(企业)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开展常态化检测,经过净化处理工艺后出厂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建立健全饮用水水质管理档案,每季度向县水利局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

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饮用水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做好污染源的监测工作,县水利局协助县生态环境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饮用水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防止事件扩大。

辖区人民政府、供水单位(企业)负责农村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和调度洒水车、消防车等车辆送水,保障农村居民用水安全。

第十一条   供水单位(企业)采购使用的水处理设施设备、输配水管材、饮用水处理材料和化学药剂等,应当符合质量、卫生、安全等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企业)应当对设计日供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供水工程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居民用水点及管网末梢处根据水质代表性原则设置人工采样点或在线监测点。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企业)应当对设计日供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规模化供水工程的出厂水每日自检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企业)应当对设计日供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配置应急备用水源。供水单位(企业)应当负责备用水源的选择,1000立方米以上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和民营供水工程由供水单位(企业)负责寻找应急备用水源,1000立方米以下村级集中供水工程由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寻找落实应急备用水源。县水利局负责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企业)应当按照县水利局批复的水源地及取水量取水。

在村镇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严格控制自备水源取水。确需使用自备水源取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或者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供水单位(企业)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水利局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扩大生产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报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村镇供水工程的输(供)水主管两侧三米内,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电控室等围墙(或边墙)外三十米内,为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

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不得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挖坑(沟)、取土、堆渣,严禁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严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七条  村镇集中供水设施,以总表结算的,总表及总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总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以户表结算的,总阀门及总阀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总阀门到户表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共同负责管理,户表和户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不得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县水利局同意,并会同供水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生产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

第二十条  灭火救援用水,取用村镇公共消火栓的,水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取用被救援单位消防用水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承担;取用第三方消防用水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支付给第三方。

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管专用制度,除训练演练、灭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企业)从事安全管理、特种设备管理和直接从事制水、供水、管水和水质检验的人员,应定期体检,持健康证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从事村镇供水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标准的饮用水源;

(二)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三)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取得县卫生健康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五)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和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供水企业的准入、合并、退出等应按照程序报批;已在营运的供水单位(企业)不得擅自停止营运。供水单位需退出营运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县水利局提出申请。

第五章 服务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企业)应优化报装流程,精简报装材料,压缩办事时限,推行服务标准化,确保服务标准公开透明,并提供相关延伸服务和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企业)应当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依法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企业)应当与用户建立各类信息渠道。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企业)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时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辖区人民政府和县水利局。连续超过48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户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企业)加强对输水、制水、配水管理,对生产现场、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和控制措施,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八条  辖区人民政府和供水单位(企业)建立村镇供水应急预案,并报县水利局备案。建立村镇供水应急机制,组建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储备应急物资,定期组织应急队伍演练。

第二十九条  发生供水安全事件,供水单位(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向辖区人民政府、县水利局报告,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及用水户应当配合供水单位(企业)处置。县水利局应当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处置信息,必要时按要求启动村镇供水应急预案。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年度考核优秀的供水单位(企业)适当给予项目支持;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将扣减年度目标考核分值。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企业)一个季度内同一问题被用水户投诉到部、省相关部门造成严重影响,经核查属实,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依据;一个季度内同一问题被用水户投诉到市、县相关部门累计超3次,经核查问题属实,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大面积信访,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扣减年度目标考核分值。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未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的,根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相关规定,由县水利局责令限期整改;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根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相关规定,由县水利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供水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根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相关规定,由县水利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根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相关规定,由县水利局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根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相关规定,由县水利局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根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相关规定,由县水利局责令纠正,排除危害,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根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相关规定,由县水利局对行为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根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相关规定,由县水利局责令限期恢复营运,并对供水单位(企业)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